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北县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000891544/2022-30655
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张北县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张北县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发改服务〔2022〕193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强有力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推动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降成本、扩市场和稳预期,兼顾当前纾困和长远发展,缓解企业困难,提振从业者信心,推动服务业向高质量发展目标稳步迈进。
二、政策措施及分工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7.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各银行建立“小微企业动态识别机制”和误收费“费用退还机制”,按照“应降尽降”原则,最大化惠企利民。(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根据财政实际情况,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10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审批局、县财政局)
2.按国家规定,对餐饮企业落实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3.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审批局)
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率不超过1%。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5.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财险公司开展营业中断和延迟取消各类保险业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财险公司密切关注经济增长新动能、社会生活新模式、人员往来新路径,支持复工复产等领域加大产品供给,推动新型城乡居民家庭财产保险发展。提高产品的内涵质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满足不断涌现的风险管理新需求。(责任单位: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6.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工信局)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鼓励相关单位对辖区内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相关单位原则上给予辖区内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10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审批局、县财政局)
2.按照政策合理合规使用省级以上商贸流通发展相关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3.积极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4.按国家规定落实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5.对工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审批局、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率不超过1%。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工作列入全省试点。(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按国家规定落实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3.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
4.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举办规定的党建活动、公务活动、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事项。鼓励具备相关资质旅行社企业积极参与相关政府采购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市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责任单位: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文广旅局、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7.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五)公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落实中央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3.2022年积极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财政局)
4.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县交通局、县财政局)
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县审批局)
(六)疫情防控措施
1.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扫“场所码”、身份证绑定查验健康码推广应用,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无禁忌情况“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办)
2.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办)
三、工作安排
1.对本《实施办法》中可直接实施的政策措施,请各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本《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请各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相关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2.请各相关部门按月填报工作台账(模板详见附件),同时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政策实施细则印发情况、亮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工作台账和月度总结报告请于每月25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发改局二楼监督检查股(联系人:张昌广;联系电话:5237912)。
3.各相关部门请于5月5日下午5点前,将1名工作联系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报送至邮箱:fgjjdjcg@163.com。
附件:张北县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
附件
张北县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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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 |
政策贯彻落实效果(数据截止2022年5月底) |
填报栏 |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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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租减免政策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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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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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减免租金情况 |
中高风险地区 |
受惠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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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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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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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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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受惠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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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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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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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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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房屋业主房租减免情况 |
受惠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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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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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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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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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相关房屋业主房产税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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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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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相关房屋业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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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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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减免政策 |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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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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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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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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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征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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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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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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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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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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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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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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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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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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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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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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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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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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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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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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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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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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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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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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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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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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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
延续实施费率降低政策 |
惠及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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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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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保费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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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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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缓缴失业、工伤保险政策 |
餐饮业 |
是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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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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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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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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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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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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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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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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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是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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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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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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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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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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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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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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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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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 |
是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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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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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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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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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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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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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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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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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疫支出补贴政策 |
餐饮业 |
防疫支出政府补贴金额(亿元) |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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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的政府补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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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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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企业数量 |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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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防疫支出政府补贴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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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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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的政府补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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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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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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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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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 |
是否实施“免申即享”政策 |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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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稳岗返还发放资金(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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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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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补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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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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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企业数量 |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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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融支持政策 |
是否制定出台本地区金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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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对服务业市场主体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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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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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发放情况 |
餐饮业 |
信用贷款发放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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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发放情况 |
餐饮业 |
信用贷款同比增长比例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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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发放户数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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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信用贷款发放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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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同比增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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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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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发放户数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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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融支持政策 |
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情况 |
餐饮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
发债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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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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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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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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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 |
发债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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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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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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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融支持政策 |
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情况 |
民航业 |
发债企业数量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
发债金额(亿元) |
|
(中国人民银行张北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张北监管组、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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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增信支持情况 |
餐饮业 |
总担保次数 |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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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获得担保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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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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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担保的企业覆盖率 |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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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担保额度(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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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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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总担保次数 |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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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获得担保次数 |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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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获得担保的企业覆盖率 |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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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担保额度(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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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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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融资担保机构补贴的担保费(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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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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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推荐情况 |
零售业 |
推荐名单包含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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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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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内企业中获贷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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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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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内企业获贷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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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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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 |
推荐名单包含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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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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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内企业中获贷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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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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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内企业获贷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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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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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融支持政策 |
重点企业推荐情况 |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
推荐名单包含企业数 |
|
(县交通运输局) |
|
名单内企业中获贷企业数 |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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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内企业获贷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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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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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止“三乱”政策 |
是否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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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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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舍弃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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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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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完善支持服务业促销相关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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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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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引导外卖平台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 |
是否制定出台相关引导方案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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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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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实施商户服务费下降的平台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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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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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服务费减免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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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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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是否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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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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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提供补贴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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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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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是否出台实施其他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措施(如有,请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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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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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施暂退旅游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
本地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暂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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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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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退保证金总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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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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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实施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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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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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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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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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鼓励旅行社承接政府活动支持措施 |
是否以星级、所有制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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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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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旅行社承接政府活动的实施细则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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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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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按约定支付旅行社的资金总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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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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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运营支持政策 |
是否实施(如有,请说明是否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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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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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支出安排的资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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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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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存在困难的城市公交运营支出安排的资金额(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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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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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政策 |
四个精准 |
精准监测 |
是否建立重点区域的精准监测机制 |
|
(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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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人员、高风险岗位是否核酸应检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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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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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识别 |
是否建立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 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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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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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管控 |
是否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 |
|
(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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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各类人员实施分类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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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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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护 |
相关服务业工作人员疫苗 是否应接尽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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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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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施每日健康监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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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14 |
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政策 |
八个不得 |
是否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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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是否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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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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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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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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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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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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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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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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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封城、封区;是否中断公共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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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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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或者延长关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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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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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行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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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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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方自行出台的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如有,请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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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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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相关部门按照列表要求填报,每月25日前报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