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冀气领办〔2021〕8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分为三个区块,区块一(北至安固里大道,西至张库大道,南至南山路,东至桦皮岭大街)、区块二(河北张北经济开发区)、区块三(义合美新城)。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我县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Ш类标准: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具体管控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散煤,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对禁燃区内暂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平房区居民取暖,实行洁净煤兜底;洁净煤应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中“型煤1号”和《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中“无烟1号”、《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2010)标准要求;
(四)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工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电网、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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