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及野外祭祀用火的
通 告
为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避免各类火灾发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和落叶、田间地头垃圾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视情况依法给予从严查处。
(一)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拒不执行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引发火灾事故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秸秆、垃圾引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等严重后果,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上坟烧纸等野外祭祀用火行为,根据国务院第541号令《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乡镇,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录像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网格化监管机制,坚持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禁烧监管,对辖区未成年人、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管控。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制止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发生秸秆焚烧等火点的,所在乡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通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就地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五、各乡镇、村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危害后果和禁烧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并坚决抵制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6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